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张佳文,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沙河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沙河村**组,捕前暂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上寨新苑**栋**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8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佳文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5时许,被告人张佳文携带事先准备好用以更换的衣物、车辆、刀具、口罩等物品,在更换好衣物后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大道林城北区三号门凯辉便利店,以购买物品为由让凯辉便利店员工扫码打包两包磨砂烟、两包零食、两条福贵烟、两条硬遵烟、一盒口香糖、一瓶怡宝纯净水、一瓶潘婷洗发露、一个面包、一个防风打火机,后被告人张佳文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威胁该店员工,进而将上述物品抢走并逃离现场,后再次更换衣物并连同刀具一起丢弃。经物价鉴定,上述被抢劫财物总价值为1553元。案发后,上述被抢香烟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售货单(被抢物品清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佳文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观发改价认[2020]2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内容为被告人张佳文在凯辉便利店实施抢劫时的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佳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佳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佳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佳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雅馨
检察官助理 刘衍飞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佳文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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