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公诉刑诉〔2019〕619号
被告人张佳林,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2********,汉族,大学本科,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单元**室,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栋**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 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佳林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张佳林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层**号的武汉市硚口区***房屋中介服务部(后转至本市硚口区航空路**号第**栋)内,谎称其有能力帮助被害人蔡某某购买同济医学院内一楼一房屋,取得被害人蔡某某的信任后,以缴纳购房意向金、定金、贷款担保等理由,骗取其人民币5.3万元,已退还0.3万元。
2017 年8月20日至2017年12月底,被告人张佳林在上述地址,谎称其有能力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办理武汉市江汉区妙墩路**号**大厦附楼**单元**室房屋的房产证及过户手续,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后,以缴纳过户费、中介费等理由,骗取其人民币3万元,已退还人民币1万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张佳林在上述地址,谎称其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张某甲、吴某某购买**小区一房屋,取得被害人张某甲、吴某某信任后,以缴纳购房意向金、过户手续费、物业费、房屋解冻需要现金流水等理由,骗取其人民币共计21.58万元。
2017年9月4日,被告人张佳林在上述地址,谎称其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宋某某购买同济医学院内一房屋,取得被害人宋某某的信任后,以缴纳购房意向金等理由,骗取其人民币2 万元。
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6月4日,被告人张佳林在上述地址,明知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号**单元**楼**室(系龙某某所有)已经卖给他人且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仍然谎称其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左某某购买上述房屋,取得被害人左某某的信任后,以缴纳购房意向金、中介费、贷款手续等理由,骗取其人民币3万元。
2017年11月4日至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张佳林在上述地址,谎称其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张某乙购买**幼儿园宿舍一房屋,取得被害人张某乙的信任后,以缴纳购房意向金等理由,骗取其人民币5万元。
上述赃款共计人民币38.58万元,已挥霍,未追回。
公安接到报案后,于2019年3月7日在本市硚口区京汉大道**市场**区**茶楼**楼包房内抓获被告人张佳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房屋购买意向书、收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买卖合同、退款协议书、前科材料材料、调解笔录、收条、房产查询信息、营业执照、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符某某、胡某某、项某某、刘某某、王某甲、肖某某、田某某、史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左某某、蔡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张某乙、宋某某的陈述;4.讯问视频、现场指认房源和查证视频、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张佳林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佳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寿青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佳林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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