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张佼,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佼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初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成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于2016年初在天津市东丽区注册成立了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经营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牌坊东街17号,李某某在该公司未获得相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设计东汇金富投资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印刷宣传单、制定工资提成制度等,招聘刘某某作为业务经理,负责管理业务员团队,招聘被告人张佼等人作为业务员,负责招揽客户购买公司的理财产品,并获得相应工资、提成等。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及被告人张佼等人,于2016年初至2018年9月间,以**(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牌坊东街17号开设的门店,以支付高息为诱饵,以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与投资人签订《东汇金富投资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销售“月月盈、季度盈、润年丰、年年赢”等理财产品。所吸款项用于向部分投资人支付本金及利息、向员工支付工资、用于投资酒店经营等。经审计,天津市**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845.3万元。被告人张佼工作期间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97万元。
被告人张佼于2020年5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资合同复印件、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佼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佼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佼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佼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海欧
检察官助理:杨晓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佼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被告人张佼联系方式:13352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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