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张俊博,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乡**村**号,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6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佳辉,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街**号,现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齐云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镇**村**屯,现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俊博、许佳辉、齐云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6时29分许,被告人张俊博、许佳辉、齐云龙等人在张家口市桥西区云港海小姐酒店西坝岗店**房间内,以暴力、胁迫方法抢走被害人刘某某微信账户内的1万元人民币和一块手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俊博、许佳辉、齐云龙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酒店住宿登记单等书证;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博、许佳辉、齐龙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卫民
检察官助理:张 丽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张俊博、许佳辉、齐云龙现被羁押于张家口
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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