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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俊君盗窃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920号

被告人张俊君,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现无固定住所。2003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原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俊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俊君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9时许,被告人张俊君乘坐公交车到达本市天府新区大林镇汽车客运站,后在客运站外的思源路路边盗走被害人郑某某的一辆黑色倍特牌电瓶车,并以400元的价格将车卖予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

同月7日凌晨,张俊君与黄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议在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伺机行窃。后二人在华阳街道顺意街8号的过道中盗走被害人胡某某的红色电动三轮车一辆,并以400元的价格将车卖予他人。

同月16日上午,张俊君与黄某某一同乘坐公交车到天府新区大林镇伺机行窃。9时许,张俊君在大林镇中源路5号门口处盗走被害人苏某某的红色玉骑铃牌电动车一辆,后以500元的价格将车卖予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俊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君以牟利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俊君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张俊君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同时考虑其有多次犯罪前科,曾多次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朝花

2020年11月10

                                     

附件:1.被告人张俊君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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