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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俊峰故意杀人案)_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张俊峰,曾用名高俊峰,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住准格尔旗**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2月12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准格尔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俊峰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7月3日将本案报送至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俊峰因怀疑其儿子高某某的死亡与其儿媳刘某某有关,从儿子死亡后便对儿媳刘某某怀恨在心并伺机要为儿子报仇。2019年2月12日8时左右,张俊峰在准格尔旗**镇**村自己家中,从南房厨房内找了一把杀羊刀后进入北房中,从正在洗漱间洗脸的刘某某胸部捅刺数刀, 刘某某被捅后倒地爬出院门外被人发现,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准格尔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死因符合单刃锐器捅刺右胸部致右头臂静脉、右肺破裂、失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张俊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至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飞

                                   2019年7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俊峰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涉案物品(详见涉案款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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