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张俊(曾用名张如才、张军),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0********,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赌博,于2011年3月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殿前派出所罚款人民币1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拘传(未能执行),于2020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俊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各项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8月24日晚,被告人张俊与张某某(已死亡)、孔某甲(已判决)、孔某乙(已判决)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村八宝山托儿所东门外附近,因琐事与束某某(男,殁年22 岁)进行厮打。在此过程中,张某某从孔某甲处拿出事先准备的菜刀,多次砍击束某某头部,造成束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束某某符合被他人用锐器(菜刀类)多次砍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张俊作案后逃离案发现场,后为逃避侦查更名张如才、张军在厦门市生活。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张俊在厦门市思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呈请拘传批示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孔某甲、孔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俊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与他人共同使用暴力手段伤害被害人身体,且致人死亡,本案发生于1994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俊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 越
检察官助理:张少华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俊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19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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