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790号
被告人张俊,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号**室。被告人张俊因盗窃,分别于2009年8月5日、2009年8月17日、2009年9月16日、2009年12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十日、五日、十日。被告人张俊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 月12 日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 月12 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9月2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 年11月8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 年8 月1 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 年8月20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20年5月3 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吴某某、匡某某、段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俊于2020年5月6日至6月17日期间,至苏州市吴中区**镇盗窃作案7起,窃得财物可计价值人民币7735.7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俊于2020年5月6日凌晨,至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被害人吴某某租住处,趁其熟睡之际,窃得现金人民币110 元。
2.被告人张俊于2020年5月8日12 时许,至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被害人杨某某租住处,采用钻窗入室的手段,欲趁其熟睡之际实施盗窃,因被杨某某发现,而逃离现场,未能窃得财物。
3.被告人张俊于2020年5月8日,至苏州市吴中区**镇**小区**号**室被害人王某某租住处,窃得王某某的妻子樊某某的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各一张。
4.被告人张俊于2020年5月30日晚,至苏州市吴中区**影视城**超市东侧广场,窃得被害人黄某某停于该处价值人民币350 元的东方之星牌电动车一辆,内有现金人民币200 元、价值人民币14.7 元的羽博牌移动电源一个、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5.被告人张俊于2020年6月3日,至苏州市吴中区**镇**街**幢**号被害人刘某甲租住处,窃得笔记本电脑一台。
6.被告人张俊于2020年6月4日下午,至苏州市吴中区**镇**花园**幢**室被害人匡某某的住处,采用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屋内窃得电动车钥匙后,将被害人匡某某停在屋后门口价值人民币5580元的壹酷地平线牌电动车窃走。
7.被告人张俊于2020年6月17日上午,至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房间被害人段某某租住处,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段某某价值人民币940 元的OPPO 牌R17 型手机和价值人民币541 元的vivo 牌Y93 型手机各一部。
案发后,被盗的东方之星牌电动车一辆及车内财物、壹酷地平线牌电动车一辆及手机两部被追缴,并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匡某某、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电动车、手机(照片)等物证;
2. 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3. 证人刘某乙、高某某、宗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吴某某、匡某某、段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俊的供述与辩解;
6.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及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
7.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8.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多次盗窃,部分系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顾芳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俊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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