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59号
被告人张俊荣,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村**巷**号。2015年6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88********,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俊荣、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龙凤文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张俊荣、张某甲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张俊荣、张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俊荣、张某甲将放在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地下车库内的金龙羽牌YJV3*95+2*50mm铜芯电缆剪成9段(共长28.27米)后,由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悬挂车牌号码为粤J**小型面包车(原车牌为粤J**)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窃的涉案电缆价格为4528元。
2020年5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缴获并扣押其涉案电缆9条、小型面包车1辆、车辆号牌1副、黑色工具袋1个、苹果手机1部、钥匙3条、短袖上衣2件、裤子2条、鞋子1双、金属线1扎、洁亮剂1瓶。当日23时,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俊荣抓获,扣押其VIVO手机1部。案发后,已将涉案电缆9条发还给被害人,将涉案车辆号牌交给交警部门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
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俊荣、张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荣、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俊荣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俊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俊荣、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张俊荣、张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俊荣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责令两名被告人退赔给开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45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民强
检察官助理:李炳能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俊荣、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2张、U盘1个;
3.随案移送:涉案手机2部、小型面包车1辆(无号牌)、工具袋1个、钥匙3条、上衣2件、裤子2条、鞋子1双、金属线1扎、洁亮剂1瓶(均暂存开平市公安局,待法院判决处理);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告知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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