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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俊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张俊,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园**幢**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张俊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9时10分许,**派出所民警在昭阳区**区**幢**单元**楼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张俊和吸毒人员史某某当场抓获,当场在史某某身上缴获手机一部、毒品小麻可疑物一袋共计二十四颗,在张俊身上缴获毒品小麻可疑物一袋共计二十五颗、手机一部、现金2100元。经称量,从张俊身上查获毒品小麻可疑物净重2.43克;从史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小麻可疑物净重2.37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俊系累犯和毒品再犯,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俊一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毅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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