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保庭,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山西省太原市**区人,住山西省太原市**区**路**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南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南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南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保庭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南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24日南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保庭为获取高额报酬从云南省昆明市**区运输装在塑料袋内的毒品至昆明市西山区**路**店门口交给马某某(存疑不起诉)后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张保庭交给马某某的塑料袋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8包,经称量净重151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甲基苯丙胺、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朱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保庭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称量、取样等笔录;7.手机取证报告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保庭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51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坤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保庭现羁押于南涧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卷宗叁册、光盘柒张;
3.扣押物品现存于南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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