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037号
被告人张保林,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68********,汉族,高中文化,系东莞市**工业区第**栋厂房房东,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乡**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乡**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保林涉嫌强迫交易、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盗窃、破坏生产经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8月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6月27日、2019年9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开始,被告人张保林承租本市**镇**工业区第**栋厂房做二手厂房房东,同时从事放高利贷业务。为强索不法债务,逐步形成以张保林为纠集者,被告人张某甲为积极参加者,宋某某、孙某某、张某乙、郝某某(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实施一系列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非法买卖弹药、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张保林先后于2009年在惠州罗浮山风景区门口以及2011年在网上购买共648发子弹形物品(经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认定为枪弹),2012年在其租用**镇**工业区第**栋厂房保安室将一支枪形物品(经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认定为枪支)放到其一楼办公室办公桌下面。
(二)2003年开始,被害人王某某在**镇**村经营一家**模具厂。2010年,被告人张保林称可以向王某某提供模胚,王某某同意并由张保林供应了两套价值共10万元的模胚。后因为该模胚质量问题,王某某使用该模胚生产的模具不符合客户的要求。王某某便找到张保林理论要求化验模胚,张保林将模胚化验后告知王某某模胚没有问题,并提出借款5万元给王某某让王赔偿给客户,连同王某某尚未支付的10万元模胚的货款,让王某某开具15万元、月息6分的借条。王某某认为是因张保林的模胚出问题,10万元应该是货款,不是借款,不同意张保林的决定,张保林见此情况就叫人切断王某某工厂的生产电源,赶走工厂的员工,王某某迫于无奈签署了15万元的欠条,张保林扣了利息后给了41000元现金给王某某。因张保林开具的利息较高,王某某无能力还款,4个月后,张保林通过利滚利将借款累加到20万元,王某某因还不起欠款,张保林就纠集人员关闭工厂大门,切断工厂生产电源,并要求王某某重新写一张20万元欠条,王某某迫于无奈就签署了20万元的欠条。之后平均每两个月,王某某因还款稍慢,张保林就纠集人员切断工厂的生产电源及关闭厂房大门停止生产,严重影响了工厂的经营生产秩序。该状况一直持续到2016年10月份,当张保林再次纠集人员过来王某某工厂追讨债务,关闭工厂大门及切断生产用电时,王某某就向他人借取30万元还给张保林。
(三)2010年被害人施某某在**镇**工业区经营了一间**纸品厂,于2011年先后共借了被告人张保林30万元人民币,因施某某没有定时还款给张保林,张保林就此先后三次关停施某某的工厂。第一次是2013年7至8月,施某某当时没有还给张保林1.2万元的利息,张保林就打电话给施某某说:今天都什么时候了,还不还钱,给脸不要脸,是不是要我来? 张保林催了几次施某某都没有给,于是张保林就安排人切断施某某工厂的生产用电,并安排人员看守电源开关处不让通电,因此,施某某只好答应给了利息。第二次是2014年5月,张保林以同样的理由切断施某某工厂的生产用电,也安排人员看守电源开关处不让通电,该次停了半天,也是给了钱才通的电。第三次是2014年10月,张保林再次因施某某没还款就安排人员切断了工厂的生产用电。施某某的工厂因此直接经济损失一天约1万块人民币,其它的损失,比如造成加班,晚交货等,无法统计。
(四)被害人黄某甲于2011年5月份在**镇**村经营工厂,因要还清银行欠款才能重新贷款,黄某甲求助于被告人张保林借款50万元人民币,商定每月5分的利息,签订欠条。黄某甲每月归还利息给张保林。于2017年10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保林带着被告人张某甲以及张某乙、赫某某、孔某某、宋某某、孙某某等男子到**光电厂向黄某甲讨债,因为找不到黄某甲本人,张保林等人就在厂内的办公室内抽烟、打牌、嗑瓜子、扔垃圾,用椅子将办公室内的玻璃茶几、花盘(价值共约400元人民币)砸烂,后离开现场。2018年7月8日12时许,张保林叫黄某甲到张保林的办公室,黄某甲不同意张保林所说的,黄某甲认为欠款只有20万元人民币,张保林要求黄某甲立即提供担保人,否则不准离开办公室,当日18时许,黄某甲以自身患病为由要去医院,张保林就说安排四名男子送黄某甲去医院,黄听后很生气,拿起手机就离开张保林处。之后黄某甲每月还款1.5万元。
(五)2012年10月、11月被害人郭某某向被告人张保林借款19万元,月息5分,并将自己的锐志车抵押给张保林。期间未归还本金,利息也支付了几个月后还不起利息。2016年3月,张保林称欠款30多万元,叫郭某某到张保林办公室解决,张保林声称不给钱不让走,郭某某被迫同意将锐志车作价13万转给张保林,另外再签两张10万元的欠条。
(六)2013年,被害人杨某某因在**酒店经营承包的汤品业务资金周转问题,通过朋友介绍向被告人张保林借款2万元,商定月息6分,扣除1200元利息后张保林给了杨某某18800元的现金;一个星期后,杨某某再次向张保林借款2万元,扣除1200元利息后张保林给了杨某某18800元现金。后张保林通过殴打的方式向杨某某索要债务。
(七)2014年被害人陈某甲在被告人张保林的**工业区租赁厂房,将自己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搬迁至**工业区。为扩大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陈某甲多次20万、10万的向张保林借款,约定月息2分。至2015年10月,陈某甲开始拖欠房租、水电费和借款利息,经张保林核算共计176万元,张保林与陈某甲约定每月还款10万元。陈某甲无法还款时,张保林便多次锁陈某甲工厂大门或断电。保安宋某某有参与锁厂门和停电。保安孙某某三次锁工厂大门。2016年4月,陈某甲再次无法还款,张保林再次断电锁门。2016年4月16日张保林为索要债务与陈某甲发生争吵,并脚踢陈某甲,后陈某甲受伤并被送医院,当时有公安人员到场。工人见工资无法发放,也无法生产,便申请劳动仲裁,后法院介入劳动纠纷,并查封陈某甲部分设备。后陈某甲不知去向。
(八)陈某甲曾承租被告人张保林的**工业区的厂房,成立东莞市**净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8月,陈某甲又注册一家名为**设备厂的公司,向吴某某经营的**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包括型号ESD330BD的数控机床及型号为FS825的数控折弯机在内的机械及原材料一批。后陈某甲向张保林借款,并以机械设备作抵押。2016年4月陈某甲因无力经营在未归还借款的情况下离开工厂。2016年4月28日,经**公司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陈某甲的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继续存放在**工业区,张保林是物品保管人。2016年10月9日法院判决将其中的ESD330BD的数控机床及型号为FS825的数控折弯机判给**公司。张保林拒绝将机械设备交给**公司,**公司申请法院执行。2017年至2018年8月29日法院多次执行,张保林均以要求支付保管费、场地费以及机械设备是陈某甲抵押给自己的理由拒绝配合。期间,吴某某多次与张保林协商,并让以前在陈某甲工厂工作过的申某某帮忙协调,后张保林要求吴某某给25000元的场地保管费才给吴某某搬设备。2018年9月20日吴某某在支付了25000元后将两台机器搬走。
(九)2014年刘某某将一批设备借给陈某甲使用,2016年陈某甲工厂倒闭的时候,刘某某让被害人程某某到**工业区查看设备是否被张保林侵占。程某某携带水果刀一把于2016年5月1日17时30分到**工业区。宋某某见到后便伙同其他保安一起殴打程某某。张保林见状便说“他是来偷东西的,打死他”。
(十)2014年10月份,被害人陈某乙与被告人张保林签订合同租赁张保林位于**工业区三楼厂房,租金每月19000元,双方约定一个月不交租金,张保林有权无条件收回厂房和宿舍。2014年10月、12月,陈某乙向张保林共借款40万元,月息6分。2015年7月1日,陈某乙找到另一股东入股,双方再次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至2018年12月1日结束。2017年12月份,黄某乙到三楼分租陈某乙厂房,并签订三方协议。2018年4、5月份张保林以陈某乙拖欠借款和厂房租金、水电费,要求解除与陈某乙的合同,并要求陈某乙、黄某乙搬离三楼厂房。陈某乙不同意,张保林便采取赶走工人的方式干扰生产。其中孙某某三次参与赶走工人。2018年5月13日,张保林将陈某乙、黄某乙的机器设备搬到一楼存放。经查,保安宋某某在2017年两次切断陈某乙生产电源,保安孙某某在2018年4、5月份三次参与赶走工人。
(十一)2017年9月,秦某某将厂房搬到三楼从陈某乙处分租一部分三楼的厂房,每月租金8000元,并将工厂交给黄某乙打理。同2017年10月30日黄某乙注册了东莞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后张保林得知黄某乙分租陈某乙厂房后与陈某乙、黄某乙签订厂房租赁合同(附加协议),约定同意黄某乙分租,但黄某乙的房租应直接缴纳给张保林,每个月6000元租金。至2018年5月2日,张保林认为陈某乙拖欠厂房租金和水电费,要求陈某乙、黄某乙一同搬离厂房三楼,并要将三楼厂房租给他人,否则便停水停电。后张保林三次派人停电。5月13日张保林将黄某乙的设备搬到一楼存放。后张保林要求黄某乙将秦某某借的20万元还清才可以将机械设备搬走。黄某乙未归还,张保林便一直占有该批设备。
(十二)2015年12月份,被害人李某甲将生产设备搬进了被告人张保林位于**镇**工业区第**栋厂房一楼铁皮房,约定每月租金6000元。同时因资金困难,李某甲借张保林6万元,月息3.5分。后李某甲又以月息3.5借张保林40万元,但实际张保林只给了33万元现金和一套作价4万元的红木家具,同时李某甲将自己所有的生产设备和一辆越野车抵押给张保林。2018年8月3日,李某甲找张保林索要借条,张保林称李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和房租、水电费26万元。李某甲称已还清借款和支付房租、水电费,双方产生纠纷,因此张保林将李某甲的车间停水停电并锁上大门。2018年7、8月份,保安孙某某有两次锁李某甲的工厂大门。后张保林于2018年8月11日,将李某甲的一台立扬牌加工中心、一台炬立牌立式加工中心、一台亚葳牌龙门式加工中心(以上三台机器价值1026000元)搬至**镇**村第**工业区的仓库里面存放,将剩余的设备放在工厂仓库。郝某某、孙某某、宋某某在张保林安排下协助转移李某甲设备。同时,张保林联系废品站将李某甲车间内的约4吨废铁收走,共卖了7000元。
(十三)2018年5月份,被害人李某甲打电话让杜某某帮忙处理一批约13吨的废铁,杜某某安排李某乙前来拉废铁,车辆即将出厂大门时,被告人张某甲得知此事便告诉被告人张保林,张保林便打电话给李某甲说让李某甲把废铁拉回来卖给自己,否则的话就锁厂门并且断水断电。挂断电话后,李某甲联系杜某某把废铁拉回来交给张某甲。后张某甲伙同孙某某、郝某某、张某乙一起将废铁拉去卖了,张某甲回来后将出售情况告诉李某甲,并称钱已经给了张保林用于抵扣欠款。同时,张某甲告诉张保林卖了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涉案财物价格核定表等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张保林、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保林、张某甲无视国法,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同时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之规定。被告人张保林还无视国法,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张保林的刑事责任;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张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京智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保林、张某甲现均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三十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