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张保红,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花园**-**-**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62********,汉族,大专文化,徐州**有限公司退休返聘职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村**号**排**。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张保红赵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张保红、张某甲、赵某某、杨某甲等人伙同李某甲、石某某、白某某、王某甲(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在徐州市火车站东广场暨淮海路东延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中,通过伪造徐州市**连锁中心、徐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约或伪造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19.25456万元,其中被告人张保红参与诈骗619.25456万元,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参与诈骗44.486万元,被告人杨某甲参与诈骗112.46816万元。
1.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保红与李某甲、石某某等人合谋,以张某乙、靖某某、魏某某、徐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冒充承租人,伪造徐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约、职工证明等文书,将徐州市云龙区**路**号212.12平方米违章建筑假冒合法建筑参与拆迁,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100.12064万元,被告人张保红分得赃款21.9952万元。
2.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保红与白某某、李某甲等人合谋,以李某乙(另案处理)冒充承租人,伪造徐州市**连锁中心租约、职工证明等文书,将徐州市云龙区**巷**号126.82平方米违章建筑假冒合法建筑参与拆迁,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59.85904万元,被告人张保红未分得赃款。
3.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保红与李某甲等人合谋,以李某丙(另案处理)冒充承租人,伪造徐州市**连锁中心租约、职工证明等文书,将徐州市云龙区**巷**号69.7平方米违章建筑假冒合法建筑参与拆迁,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32.8984万元,由李某丙用于置换房屋。
4.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保红、张某甲、赵某某与李某甲、石某某、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谋,以王某乙、王某丙、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白某某、于某某(七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冒充承租人,伪造徐州市**连锁中心租约、职工证明等文书,将徐州市云龙区**巷**号665.06平方米违章建筑假冒合法建筑参与拆迁,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313.90832万元,被告人张保红分得赃款88.32536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分得赃款21.6502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分得赃款21.5万元。
5.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保红、杨某甲与白某某、李某甲、石某某、王某甲、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合谋,以杨某甲冒充户主杨某乙的弟弟,伪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书,将徐州市云龙区**巷**号238.28平方米违章建筑假冒合法建筑参与拆迁,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112.46816万元,被告人张保红分得赃款90万元,被告人杨某甲分得赃款1.3838万元。
2019年8月26日、8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张保红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但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才如实供述;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相关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核算表等拆迁文档、相关银行账目明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于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保红、张某甲、赵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保红、张某甲、赵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保红、张某甲、赵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保红、张某甲、赵某某、杨某甲共同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保红、张某甲、赵某某、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保红、张某甲、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大为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保红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杨某甲均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审计报告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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