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保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保钢,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民房(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街**号)。被告人张保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保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张保钢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保钢,听取了被告人张保钢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1月2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26日该分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张保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保钢与李某某(已死亡)经共谋后,为获取高额佣金,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受辽宁省丹东市**燃料油厂经营人宋某某(已判决)的委托并与之共谋,租赁徐州市**路**宾馆**室作为办公地点,以丹东市**燃料油厂的名义,以支付月息5%至6%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为上述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而后由被告人张保钢与李某某按照约定比例从非法募集的集资款中获取佣金。

经统计,被告人张保钢累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10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800余万元,除已返还集资人人民币490余万元外,尚造成集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司宣传资料,借据及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仲某某及崔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保钢以及李某某、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保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保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保钢与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保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广宾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保钢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云龙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