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张信和,男,194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3194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镇**路**号。被告人张信和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宝兵,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村**幢**室。被告人徐宝兵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5月18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徐宝兵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信和、徐宝兵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信和、徐宝兵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信和、徐宝兵,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8月7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2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张信和注册成立了南京市浦口区**路浴室(又名“**洗浴中心”)。2018年以来,张信和伙同徐宝兵经营该洗浴中心,长期容留陶某某、金某某等人在洗浴中心二楼包间、一楼暗间隐蔽位置卖淫,定期与卖淫女分成。2020年1月13日,该洗浴中心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查获。经查,该洗浴中心通过容留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17万元以上。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徐宝兵被抓获。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张信和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信和、徐宝兵的身份证明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陶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信和、徐宝兵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信和、徐宝兵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信和、徐宝兵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莉莉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信和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宝应县**镇**路**号;被告人徐宝兵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