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信,曾用名张垭信,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犯强制猥亵罪,于2010年10月份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信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张信到化州市**镇**村村边一禾田处找周某某(已判刑),张信给了周某某好处费20元,叫周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是被告人本村人)骗到其家与其发生性关系,周某某当场表示同意。到了当天20时许,周某某找到张某某后,以张某某曾得罪张信要向张信道歉为借口,将张某某骗到张信家。周某某与张某某到张信家时,张信正在房间内看色情电影。随后周某某让张某某留在房间内,自己便出到房间外面。在房内,张信走到张某某的身旁用手搭张某某的肩膀并用手摸张某某的胸部,张某某反抗并将张信的手推开,张信便威胁张某某脱掉衣服,张某某不同意,张信便将张某某推倒在房间的床上,张信强行把张某某的上衣解开并用手摸张某某的胸部及阴部。张某某用手推开张信想逃出房间,张信追上张某某,又把张某某拉回床上并强行脱张某某的衣服,张某某不停挣扎甩开了张信跑到房间门口准备逃离,但被在房间外面的周某某抓住,周某某把张某某强行拉回房间内,张信再次将张某某推倒在床上并强行脱光张某某的衣服,用身体压在张某某身体欲对张某某实施强奸,张某某不断大声哭喊,此时,张信便从床头处拿来一把水果刀架在张某某的脖子上威胁张某某不准哭喊,张某某害怕停止哭喊。张信便对张某某继续实施强奸,张某某不停反抗,周某某见状,便上前抓住张某某的双手并反扣住不让张某某反抗,张信便对张某某实施了强奸。张信强奸完张某某后穿好衣服离开房间时,给了150元周某某转交给张某某,叫张某某不能将此事告诉别人。经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信与周某某合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信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华飞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信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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