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张修斌,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2017年7月14日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8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富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富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修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修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张修斌在富锦市**镇**村,将被害人李某某(男,30岁)家窗户撬开后进入屋内,盗窃人民币约3,000元、华为手机1部,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2,192元)。案发后,手机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被害人。
2、当日23时许,被告人张修斌又将该村被害人金某某(男,43岁)家窗户撬开后进入屋内,盗窃银项链1条、黄金挂坠2个(价值人民币1,172元)。
3、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张修斌在富锦市**镇**村,将被害人董某某(女,52岁)家窗户撬开后进入屋内,盗窃人民币约130元。
4、2020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张修斌在富锦市**镇**村,将被害人王某某(男,51岁)家窗户撬开后进入屋内,盗窃人民币1,200元。
5、当日23时许,被告人张修斌又将该村被害人葛某某(女,51岁)家窗户撬开后进入屋内,盗窃人民币360元。
综上,被告人张修斌共实施盗窃犯罪5起,价值人民币8,054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修斌于2020年11月18日在富锦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富锦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李某某、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修斌的供述与辩解;
4、估价认定结论书1份;
5、富锦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修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修斌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修斌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修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修斌在侦查环节开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修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大业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张修斌现羁押于富锦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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