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张修旺,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宿迁市泗阳县**局**,住宿迁市泗阳县**小区**栋**号。被告人张修旺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宿迁市宿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宿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修旺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张修旺利用任职宿迁市泗阳县**局**的职务便利,为宿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中程**集团有限公司、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项目承接、项目开发、矛盾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同时与上述公司负责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财物。2014年1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张修旺在离职和退休后,为掩饰受贿以领取所谓“上班工资”、报销虚假工程款等虚假名义,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169.397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张修旺利用任职宿迁市泗阳县**局**的职务便利,为宿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泗阳**小区项目开发和出具**小区项目融资的证明材料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并与该公司总经理沈某某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修旺在未到宿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上班的情况下,以“工资”名义从该公司获取贿赂人民币13.4536万元。
2.2013年至2014年5月,被告人张修旺利用任职宿迁市泗阳县**局**的职务便利,为中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泗阳县**路改造工程承揽、泗阳**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获批以及杨某某工程款索要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并与该公司负责人边某某、杨某某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修旺以到边某某、杨某某所属公司“上班”为幌子,以“工资”名义收受杨某某、边某某贿赂人民币68.584万元。2015年9月,被告人张修旺被泗阳县纪委调查经济问题,其为掩饰犯罪于2016年9月5日退还该68.584万元受贿款。
3.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张修旺利用任职宿迁市泗阳县**局**的职务便利,为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泗阳**广场项目承接开发、信访处理以及泗阳县**装修、景观绿化项目承接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并与该公司负责人谭某某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2016年初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张修旺以到谭某某所在公司“上班”为幌子,以报销虚假工程款的名义,从谭某某控制的淮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取贿赂人民币87.3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修旺于2020年3月26日经泗阳县纪委电话通知配合调查,其前往泗阳县纪委途中行至自家小区大门口,被宿迁市宿城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走,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其家属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宿城区监察委员会依法出具的到案经过、调取的任职文件、银行流水账目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杨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修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修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修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华
检察官助理:孙建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修旺现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14册及全部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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