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倩倩,女,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现住址:山东省茌平县**镇**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茌平县**街道**村**号)。2006年7月因盗窃罪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7月22日在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倩倩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方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被告人张倩倩以为被害人卢某某之子办理徐州空军后勤学院入学为由骗取卢某某五万元。被告人张倩倩将赃款中的九千四百三十元为其长女交学费,一万二千余元为自己在山东省聊城市德华安顾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剩余的钱款用于日常开销。案发后,被告人张倩倩的前夫替其赔偿卢某某15000元并与卢某某达成尾款偿还协议,取得了卢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倩倩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倩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倩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张倩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泽文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倩倩现在住处候审。
2、刑事诉讼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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