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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健健抢劫案)(公开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8〕203号

被告人张健健,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0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北省霸州市人,住河北省霸州市**镇***村**号。被告人张健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健健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田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张健健、孟某某(另案处理)在临泉县一饭店吃晚饭时预谋抢劫。晚饭后二人在附近超市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后在临泉县城寻找目标。19时许,被害人田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在临泉县城关跑出租时遇到在路边站着的张健健、孟某某,遂问二人是否坐车,后张健健坐后排、孟某某坐副驾驶前往临泉县北大桥。田某某将二人送达临泉北大桥后,二人又要求田某某开车向砖集方向行驶,田某某遂开车经界首市陶庙镇黄庄路口向东,向苑庄方向行驶。20时许车辆拐到苑庄一土路上,张健健、孟某某持刀威胁田某某将车辆开到路边菜地里,孟某某拿刀架在田某某脖子上让田某某把身上的钱和物拿出来,田某某用手去推刀,右手被割伤。后二人将田某某随身携带的100元左右现金、一部华为手机抢走,并把电动车钥匙拔走逃跑。被害人田某某随后报警。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田某某被抢华为手机价值919元。同年6月14日,张健健在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身检查笔录等书证;

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健健的供述与辩解;

4.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健健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文莉

2018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健健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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