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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健寻衅滋事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251号

被告人张健,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宜兴市**水处理剂有限公司职工,住宜兴市**镇**花园**幢**室(户籍地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张健曾因侵犯公私财物,分别于2003年4月24日、2005年1月2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条件,于2005年6月2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妨害公共安全,于2007年6月14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2月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健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健,听取了被害人张健和被告人张健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月27 日21 时许,被告人张健在宜兴市**街道小商品市场**KTV饮酒后,在该KTV无故殴打受害人吴某某,并使用折叠刀将吴某某腹部捅伤。经鉴定吴某某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涉案折叠刀的摄影照片。

2.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说明等书证。

3.证人万某某、蒋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健的供述和辩解。

6.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书。

7.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8.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健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健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瑞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健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3份。

4.吴某某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3份。

5.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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