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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健诈骗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张健,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张健曾因非法入境,于2020年7月4日被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罚款2500元。被告人张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至8月29日期间,被告人张健虚构从缅甸偷渡回国、偷渡被边防抓住处罚、被强制隔离、到大连讨债、在苏州处理本人名下汽车相关事务、打伤他人需赔偿、欠债被他人扣住、银行卡被派出所扣押需交钱领卡、无证驾驶被交警抓到需缴纳罚款、投资域名、来镇江和去杭州需要路上花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合计175796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8日至7月22日期间,被告人张健虚构从缅甸偷渡回国、偷渡被边防抓住处罚、被强制隔离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合计24500元。

2.2020年7月11日至7月13日期间,被告人张健虚构到大连讨债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合计2900元。

3.2020年7月14日至7月20日期间,被告人张健虚构自己在苏州处理名下汽车相关事宜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合计9500元。

4.2020年7月20日至8月20日期间,被告人张健虚构与他人打架需赔偿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合计11000元。

5.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张健虚构自己欠债被别人扣住、自己的银行卡被派出所扣押需交钱领卡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合计4800元。

6.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张健虚构自己无证驾驶被交警抓到需缴纳罚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400元。

7.2020年7月23日至8月24日期间,被告人张健虚构自己投资域名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合计112680元。

8.2020年8月7日至8月29日期间,被告人张健虚构自己来镇江和去杭州需要路上花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合计8016元。 

被告人张健于2020年9月3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基本信息表、租车合同、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健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与被害人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和被告人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健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宾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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