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张健,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所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1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4月17日期间,被告人张健对外谎称自己有办法通过免考方式取得小汽车、摩托车驾驶证,小汽车驾驶证需预先缴纳4500元(人民币,下同),取得驾驶证后再缴余款3500元,摩托车驾驶证需要缴纳1000元,以此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董某某、柯某甲(63周岁)培训小汽车驾驶证预交款各4500元。其后又通过被害人柯某甲介绍先后骗取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严某某、吴某某(63周岁)等5人培训汽车驾驶证预交款共计285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64周岁)、柯某乙、郑某某、柯某丙等7人培训摩托车驾驶证预交款共计7000元。
2019年12月17日、22日,被告人张健虚构欲与被害人柯某甲合作投资教练车业务,需要购买教练车、安装车上监控探头设备事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柯某甲共计38000元。
案发后,2020年5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张健在其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中街租住处楼下被群众扭送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户籍证明、微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柯某甲、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健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照片;
5.其他证据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隐瞒事实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健诈骗老年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健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良俊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健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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