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徐兴杏,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区**开发区**居委会**组**号,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街**旅租,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元利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起,陈某某(外号“小某某”,在逃)先后在**旅租、**宾馆等旅馆包下部分房间作为卖淫嫖娼场所,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同时召集被告人沈某某、屈某某(另案处理)、韩某某(另案处理)、孟某某(另案处理)到其经营的卖淫嫖娼场所工作。沈某某、屈某某、韩某某、孟某某为该场所的外联人员,负责将摩的司机拉来的客人带到场所内挑选卖淫女接受性服务,同时将摩的司机与嫖客谈好的服务价格告知卖淫女,价格为人民币200元至人民币400元不等。服务结束后,由卖淫女向嫖客收取嫖资,并通过微信转给陈某某。每接待一个嫖客,卖淫女分得人民币100元提成,场所分得人民币50元提成,摩的司机分得剩余提成。张元利作为**旅租的管理者,明知陈某某租用旅馆房间组织女性卖淫,仍然于2018年4月份以人民币80元每间一天,7月份以人民币70元每间一天的价格将该旅馆房间租给陈某某等人使用。2018年7月31日21时许,公安民警对三亚市**街**旅租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张元利、沈某某以及嫖客和卖淫女,并查获避孕套、人体润滑剂等涉案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人体润滑剂若干;2.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元利、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海口中天华信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元利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容留卖淫女达10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为卖淫活动的组织者提供接待嫖客的帮助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吴树青
2019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张元利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某某权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鉴定报告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