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372号
被告人张元涛,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空调安装工,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元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张元涛至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的**家属院内,趁无人注意之机,攀爬下水管道并翻越卫生间窗户进入该家属院**栋**号被害人樊某某的家中,将放置于主卧室衣柜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740元、美元7000元(折合人民币49081.9元)、多件首饰(未鉴定价值)盗走,后至贵州省贵阳市销赃,又至贵州省遵义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将美元4900元兑换成人民币。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张元涛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前两次供述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案件事实,后三次供述又予以否认。案发后,被盗的美元2100元被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樊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借车协议、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账单详情、个人结汇申请书、结汇交易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入所体检表、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胡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元涛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7.现场抓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元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元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怡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张元涛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四份;
3.案卷三册,光盘一袋,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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