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张兆强,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号。2011年2月17日,张兆强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12月15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7月19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张兆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10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兆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下午16时许,张兆强窜至沛县圆球南党校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党校门口的空地上的一辆蓝色半封闭式的电动三轮车,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张兆强后将该车以18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所获赃款被该张挥霍。经沛县价格认定中心核价,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2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兆强的供述与辩解;
4.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兆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兆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兆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兆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建
检察官助理:张庆斌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兆强现羁押在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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