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19〕692号
被告人张先启,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丰县**镇**分场**号。被告人张先启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9月10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先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先启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张先启在明知其没有能力办理大额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下,仍和被害人王某某签订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合作协议”,并以交纳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先启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先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先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娟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先启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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