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光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中午,被告人张光东在**堡修路工地做工时闻到一房子内有熏腊肉的味道。当天23时许,张光东从家中骑一辆女士摩托车来到**堡熏腊肉的房子,用手扯开了挂在门上的锁,进入后发现房子挂的全是香肠。张光东在工地上找了一个灰白色的尼龙口袋,在挂香肠的房子内找了把柴刀,用柴刀割断挂香肠的绳子,并将香肠放到尼龙口袋内,后张光东便带着盗窃所得的香肠骑摩托车回家。
2019年12月19日12时许,永顺县公安局民警在永顺县**镇**堡将被告人张光东抓获归案,并扣押了其盗窃的香肠。
2019年12月19日,永顺县公安局对被盗财物香肠进行称重,称重结果为:香肠重31.8斤,后向被害人齐某某发还被盗香肠31.8斤。
2019年12月20日,经永顺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齐某某家香肠被盗案的31.8斤自制食用香肠进行价格认定,认定其价值为10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光东的供述与辩解;4. 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6.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光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光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光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张光东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对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张光东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瑞勇
附:
1.被告人张光东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证据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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