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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光忠、黄某某等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诉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张光忠,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小区。被告人张光忠因设置赌博机赌博,于2012年2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城南分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张光忠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2018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小区。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冠宇,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城。被告人杨冠宇因赌博违法,于2010年10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奎山派出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杨冠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2018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3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宿舍。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新村。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2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厉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6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被告人厉某某因犯盗窃罪、流氓罪,于1989年10月12日被徐州市鼓楼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厉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2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新村。被告人张某甲因吸食冰毒,于2017年4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2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宿舍。被告人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13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被告人董某某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1月8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董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2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新村。被告人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2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路。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2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巷。被告人吴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2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封某某、郭某某、吴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光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杨冠宇、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光忠、黄某某、杨冠宇、王某甲、蔡某某、陈某某、厉某某、林某某、张某甲、宋某某、董某某、封某某、郭某某、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光忠辩护人段保义律师、被告人黄某某时圣永律师、被告人杨冠宇辩护人白雪刚律师、被告人蔡某某辩护人王勇律师、被告人张某甲辩护人杜明刚律师、被告人董某某辩护人陈少民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睢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睢宁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4月9日第二次退回睢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睢宁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1.2007年12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张光忠与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另案处理)共谋,先后在徐州市区开设欧洲商城**咖啡店(以下简称“欧洲商城赌场”)、 奎园**宾馆等赌场,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组织赌博活动。经统计,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欧洲商城赌场非法获利共计607,5584.5元。

2.2013年9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张光忠与被告人杨冠宇、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在徐州市泉山区七里沟**市场二楼开设赌场(以下简称“七里沟赌场”),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组织赌博活动,涉及赌资共计1376,9651.3元。另外,自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张光忠与被告人董某某、封某某等人共谋,在该赌场中通过代理“永达娱乐”、“美胜”等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组织赌博活动,涉及赌资共计1048,8851.95元。

在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张光忠安排被告人杨冠宇负责**等并给予分成;安排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安排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安排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安排被告人厉某某、蔡某某负责**;安排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林某某负责**;安排被告人董某某、封某某、郭某某提供“永达娱乐”、“美胜”等赌博网站代理权限并给予分成;安排被告人吴某某负责**。

其中,被告人张光忠、黄某某涉案赌资共计2425,8503元;被告人杨冠宇涉案赌资共计1101,7248元;被告人王某甲涉案赌资共计108,4198元;被告人董某某涉案赌资共计829,0440元;被告人封某某涉案赌资共计158,6141.95元;被告人郭某某犯罪涉案赌资30,0260元;被告人吴某某涉案赌资共计1048,8851.95元;被告人陈某某涉案赌资共计846,4963.3元;被告人蔡某某涉案赌资共计418,7470元;被告人厉某某涉案赌资共计608,4043元;被告人林某某涉案赌资共计36,6490元;被告人张某甲涉案赌资共计24,8840元;被告人宋某某涉案赌资共计34,8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POS机、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姜某某、戚某某、单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光忠、黄某某、杨冠宇、王某甲、蔡某某、陈某某、厉某某、林某某、张某甲、宋某某、董某某、封某某、郭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5.微信、支付宝信息及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二、容留他人吸毒

1.2009年初一天,被告人张光忠在欧洲商城赌场办公室内,提供冰毒、冰壶等吸毒工具,容留被告人张某甲吸食冰毒。

2.2009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光忠在欧洲商城赌场办公室内,提供冰毒、冰壶等吸毒工具,容留被告人张某甲吸食冰毒。

3.2014年初一天,被告人张光忠在七里沟赌场办公室内,提供冰毒、冰壶等吸毒工具,容留被告人张某甲吸食冰毒。

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光忠在七里沟赌场办公室内,提供冰毒、冰壶等吸毒工具,容留被告人张某甲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光忠、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韩某某证言;

3.辨认笔录等。

三、故意伤害

2017年9月13日晚上,被告人杨冠宇在七里沟赌场内与赌客吴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林某某见状遂用拳头击打吴某某面部两拳,致其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冠宇、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3.辨认笔录;

4.睢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

被告人张光忠、吴某某、蔡某某、张某甲、黄某某、陈某某、林某某于2018年5月29日被抓获;被告人董某某于2018年6月8日被抓获;被告人封某某于2018年7月14日被抓获;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7月15日被抓获;被告人王某甲于7月27日被抓获;被告人厉某某于2018年8月14日被抓获;被告人宋某某于2018年10月2日被抓获;被告人杨冠宇于2018年10月9日被抓获。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冠宇、郭某某、蔡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光忠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杨冠宇、王某甲、董某某、封某某、郭某某、吴某某、蔡某某、陈某某、厉某某、张某甲、宋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光忠、林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光忠、黄某某、杨冠宇、王某甲、董某某、封某某、郭某某、吴某某、蔡某某、陈某某、厉某某、张某甲、宋某某、林某某分别与他人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对犯罪结果共同承担责任。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封某某、郭某某、吴某某、蔡某某、陈某某、厉某某、张某甲、宋某某、林某某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含笑

2019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光忠、杨冠宇、宋某某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封某某、郭某某、吴某某、张某甲、蔡某某、林某某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5214****/1368515****;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5179****;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219****/1377598****;被告人厉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62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7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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