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7〕610号
被告人张光明,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处**路。被告人张光明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5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光明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光明在宿州市埇桥区**路**村将被害人刘某某拉上电动车,带至宿州市埇桥区**处**桥北自己家中用将其捆绑后,强行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张光明在宿州市**区**粮库内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办案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病历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光明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拍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光明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其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军
检察员: 唐浩
2017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光明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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