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乡**村委**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9月27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从昆明驾驶车牌为云******的棕色猎豹车前往临沧市沧源县,次日到达沧源县后驾驶该车偷渡出境至缅甸邦康,后将车停在一停车场内,将车钥匙交给一不知名的男子,两人住进一酒店等候。直到5月25日8时许,二人驾驶该车偷渡返回中国。当日14时50分,途经临沧市耿马县耿沧路和贺低路岔路口至耿马县城方向200米处时,被临沧市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抓获,后民警从其二人所驾车辆四道侧门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42块,共计净重2326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的毒品、手机、车辆等实物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辩认、称量、提取检材等笔录;6、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培荣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起诉书8份,光盘13张。

3.扣押的物品存于孟连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