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光辉,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街道办事处**路**号琼山运输公司,居住地:长沙市岳麓区**栋**室。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9月被特赦。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光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光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光辉于2019年11月8日、11月12日凌晨,先后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路“**美甲店”、岳麓大道**大厦**楼“**”门店,采取踹门的手段进入店内盗窃作案2次,共盗得价值人民币9779元的1台苹果IPADMINI4平板电脑和4台手机(1台******手机、1台******手机、2台华为荣耀20PRO手机)。作案后,被告人张光辉将平板电脑销赃获赃款500元,赃款已被挥霍。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财物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光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平板电脑、手机;2、被告人张光辉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光辉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光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光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光辉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光辉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光辉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五千元人民币以下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达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光辉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