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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克晗诈骗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8〕338号

被告人张克晗,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20106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红桥区,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里**,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园**号楼**号2018年3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克晗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一次(自2018年7月26日至8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克晗本市河西区**路**底商津**地产有限公司内,谎称能够办理限价房购买资格证明及购买到限价房、廉租房,使该公司员工信以为真,为其进行宣传。2017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克晗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支付手段,骗得有购房需求的何某某人民币20万元、李某某人民币4万元、刘某甲人民币2万元、郭某某人民币3万元、崔某某人民币9万元、齐某某人民币2万元、刘某乙人民币5万元、于某甲人民币16万元、刘某丙人民币36.5万元、钱某某人民币6万元、朱某某人民币4万元、杨某某人民币19万元、于某乙人民币5.1万元、万某某人民币10.5万元、石某某人民币6万元、李某某人民币0.5万元、栗某某人民币5万元、王某某人民币10.8万元,合计人民币167.4万元。其中,被告人张克晗个人挥霍人民币70万元。

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张克晗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业务办理协议、收据、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李某某、刘某甲、郭某某等十八人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叶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克晗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6.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克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67.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克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鸿芸

2018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张克晗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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