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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克胜、韩凡欣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295号

被告人张克胜,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居委会**岭,现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公租房****室。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3130日、20151015日、2016118日三次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3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3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1219日被刑满释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04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424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5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凡欣,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4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乡**管理区**队**号,现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路**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9年2月4日被刑满释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0年4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克胜、韩凡欣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9月10日、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22日,王某甲(另案处理)先后在陵水县**镇**厂、**顶周边及陵水县**镇**村委会**村、陵水县**镇**岭、**桥头等地的果园、无人居住的房屋内开设赌场,召集赌客利用扑克牌赌博“牛中”46场次以上,并从中收取“水费”(场地费)非法谋利。2020年3月开始,被告人张克胜加入上述赌场,伙同王某甲共同开设赌场非法谋利。被告人韩凡欣先后在上述赌场“打工”,负责“放风”、“收水”结账、帮助寻找场地等,按日领取“工资”非法谋利。期间,上述赌场为了逃避打击,多次更换场地。2020年2月8日,上述赌场在陵水县**镇**厂后面一户农宅内开设,被陵水县公安局三才派出所民警查处,涉赌人员逃脱。2020年3月10日,上述赌场在陵水县**镇***村的一处香蕉园内开设,被陵水县公安局三才派出所查处,现场缴获赌资2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抓获参与赌博人员6名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4月22日,上述赌场在陵水县**镇*村桥附近的一处民宅内开设,被陵水县公安局查处,现场缴获赌资27763元,抓获被告人张克胜、韩凡欣及其他参赌人员共9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3月底开始,被告人张克胜与王某甲一起开设的上述赌场由被告人韩凡欣负责“收水”结账。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22日,上述赌场召集赌客利用扑克牌赌博“牛中”22场次以上,共收取水费237070元以上,除去费用及工资剩余131420元以上。

被告人张克胜除伙同王某甲开设上述赌场外,其自己一人还开设赌场召集赌客利用扑克牌赌博“牛中”2场次,分别收取场地费1000 元、1200元。

被告人张克胜、韩凡欣于2020年4月22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人民币30163元;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据保全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顶治安管理处罚案卷等;

3.证人林某某、王某乙、龙某某、陈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克胜、韩凡欣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克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凡欣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克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韩凡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克胜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被告人韩凡欣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二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书  记  员:符万森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克胜、韩凡欣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二部、人民币30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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