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全爱,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湄潭县**镇**村**组**号。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7年5月15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0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6日继续由凤冈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全爱、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日晚,被告人张全爱、张某乙二人相约到凤冈县实施盗窃。二人从湄潭县复兴镇来到凤冈县龙泉镇文峰村文峰路329号(南天河殡仪馆附近)住房门前,发现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新日牌二轮踏板电动车,二人便合伙将该车盗走。重新搭线后骑到殡仪馆附近江某某开设的废品回收站,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变卖,每人分得现金150元。后该车被江某某切割成废品后出售。2020年2月5日,经凤冈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新日牌二轮踏板电动车价值2520元。
2.2019年11月6日晚,被告人张全爱、张某乙二人再次相约到凤冈县实施盗窃。二人从湄潭县复兴镇来到凤冈县龙泉镇三坝村老木桥安置房附近,发现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山洋牌二轮踏板电动车,便合伙将该车盗走。重新搭线后将车骑到凤冈县建材市场陈某某开设的废品回收站,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变卖,后张某乙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70元转给张全爱。2019年11月28日,经凤冈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余某某被盗的山洋牌二轮踏板电动车价值1980元,该车已于2019年11月29日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1月7日晚,被告人张全爱、张某乙二人相约实施盗窃。二人首先来到湄潭县复兴镇寻找作案目标,当晚22时许,二人来到复兴镇移民安置房小区3栋7单元,发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贵遵牌电动三轮车在充电,便合伙将该车盗走。二人准备将盗得车辆驾驶至凤冈变卖,行驶不久后由于该车电已耗光,二人就将车推到326国道旁边一商店处,向商店老板借插板充电,由于没有借到插板,于是二人便将车停放在商店门口,准备第二天再骑走变卖。
接着,张某乙、张全爱二人来到来到凤冈县龙泉镇四中安置房附近,合伙将被害人刘某某、冉某甲分别停放在此的两辆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重新接好线路后,二人各自驾驶一辆盗窃的车到凤冈县建材市场陈某某开设的废品收购站变卖,二人与陈某某协商以每辆300元的价格收受。二人还想把在复兴盗窃的三轮车一起变卖,并准备让陈某某帮忙拖三轮车,但被拒绝,陈某某叫二人把三轮车骑来卖了后一起给钱,二人同意后离开。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张全爱、张某乙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28日,经凤冈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贵尊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300元,该车已于2019年12月27日发还被害人何某某。2019年11月28日,经凤冈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玉骑铃牌二轮踏板电动车价值2357元,该车已于2019年11月29日发还被害人刘某某。2019年12月19日,经凤冈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五星钻豹牌二轮踏板电动车价值1680元,该车已于2019年12月31日发还被害人冉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车辆照片等物证;2.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许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全爱、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全爱、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志贵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全爱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85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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