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三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张全生,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巷**号)。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越国(边)境罪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3月8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12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付乃彬,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天津市静海区**镇**号楼**门**号。2004年2月13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越国(边)境罪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3月11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12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贾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原天津宏泰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巷**号。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越国(边)境罪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3月7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12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巷**号。2015年2月2日因犯走私废物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越国(边)境罪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3月7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12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贾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街**号。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越国(边)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越国(边)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0********,汉族,大专文化,**,暂住天津市静海区**镇**园**号楼**门**(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街**排**号)。2018年9月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6********,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子牙宏祥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开票员、**助理,住天津市静海区**号楼**门**(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街**排**号)。2018年9月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全生、付乃彬、贾某甲、张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贾某乙、关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审查起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9年6月17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8月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30日天津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1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张全生、付乃彬、张某甲、贾某甲分别结伙,在天津市静海区,利用实际控制的天津市*甲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接受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述如下:
2016年4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张全生实际控制的天津市*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甲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天津市*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天津*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富仁公司)、天津市*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付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介绍,将上述公司共计1334份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上海市**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市**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甲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市**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市**注塑有限公司、天津市*丙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市**化工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188596218.3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7097806.08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与此同时,上下游公司通过对公及个人账户形成虚假资金流。
2016年4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付乃彬实际控制的天津市宏*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宏泰炎公司)、天津市*乙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甲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天津市*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将上述公司共计242份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上海市**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甲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市**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市**注塑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54295768.1元,税款合计人民币7827547.08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与此同时,上下游公司通过对公及个人账户形成虚假资金流。
2017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实际控制的天津市**制品有限公司(鼎元兴公司)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将上述公司共计72份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山东省**包装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842112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223581.68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与此同时,上下游公司通过对公及个人账户形成虚假资金流。
2018年1月到8月间,被告人贾某甲实际控制的天津*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宏泰炎公司)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将上述公司共计52份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天津*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天津*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宜兴市**塑业有限公司、宜兴市**铜业有限公司、青岛市**建材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5888170.1元,税款合计人民币963982.89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与此同时,上下游公司通过对公及个人账户形成虚假资金流。
2017年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在付乃彬实际控制的天津*甲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付乃彬、张全生实际控制的天津市*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及领票工作。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的交易的情况下,制作虚假合同及过磅单,协助付乃彬、张全生向上海市**贸易公司等数十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9203253元,税额合计人民币2720197.38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与此同时,上下游公司通过对公及个人账户形成虚假资金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户流水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全生、付乃彬、张某甲、贾某甲、陈某某、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
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付乃彬、张全生、贾某甲、张某甲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伙同被告人贾某乙、关某某结伙自我国云南省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境内,在缅甸果敢地区滞留数十日。
2018年9月4日12时,被告人陈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子牙环保产业园入口被民警抓获。当日16时,被告人尚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子牙新城舒香苑4-2-701被民警抓获。
2018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付乃彬、张全生、关某某、贾某乙、贾某甲、张某甲在缅甸果敢老街东城双凤塔附近一宾馆内被缅甸警方抓获。次日缅甸警方将被告人付乃彬、张全生、关某某、贾某乙、贾某甲、张某甲移交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公安机关。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贾某乙、关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付乃彬、张全生、张某乙、贾某甲如实供述了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等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全生、付乃彬、张某甲、贾某甲、关某某、贾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关某某、贾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全生、付乃彬、张某甲、贾某甲对指控的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全生、付乃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又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贾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又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乙、关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贾某乙、关某某基本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付乃彬、张全生、张某甲、贾某甲如实供述偷越国(边)境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全生、付乃彬、张某甲、贾某甲一人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全生、付乃彬、张某甲、贾某甲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张全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至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贾某乙、关某某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维维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全生、付乃彬、张某甲、贾某甲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关某某、贾某乙、陈某某、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44册,补充卷2册,补充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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