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张兰兰,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武宁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武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兰兰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程某某经朋友徐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张兰兰,并与张兰兰在武宁县**乡合伙筹备经营石英石矿,后筹备失败未进行经营。但在该期间张兰兰得知程某某想承包江钨集团旗下江西弘达矿业有限公司在靖安县狮子崖矿区的废渣清理工程,因为废渣中能筛选出大量的石英石,可以获得丰厚利润,但程某某签订不到承包合同。张兰兰便慌称其可以帮忙找人疏通江钨集团的关系签订到承包合同,但需要一定好处费,后经商议程某某答应在张兰拿到承包合同后支付30万元的好处费,并给张兰兰10%的股份。双方谈好后程某某便叫其朋友古某某找人来入股投资靖安县狮子崖矿区的废渣清理工程,古某某又找到奉新县的宋某某来进行入股投资。2018年8月7日,张兰兰打电话给程某某说她已拿到了江钨集团的承包协议,叫程某某过来面谈,2018年8月8日下午,程某某与古某某二人在武宁宾馆后面的江南茶楼同张兰兰见面,张兰兰拿出其与江钨集团的承包协议和一份通行证出示给程某某和古某某看,证明她已获得江钨集团旗下江西弘达矿业有限公司在靖安县狮子崖矿区的废渣清理工程权,双方谈好收取好处费的事宜并约好次日来武宁签订合同后程某某与古某某便离开了武宁。2018年8月9日,程某某和古某某带着投资人宋某某、王某甲再次来到武宁县,并与张兰兰约好在武宁县江南茶楼见面。后在江南茶楼内张兰兰又把其与江钨集团的承包协议和一份通行证出示给宋某某、王某甲等人看,并称因承包协议是通过关系办下来的,原件只能放在她那里,不能复印和拍照,但其保证承包的工程可以在支付给她好处费之后一个星期内开工。随后张兰兰先与程某某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张兰兰利用其人际关系作为入股合伙,占股份10%,宋某某当场安排王某甲让其转账30万元给张兰兰指定的其女婿王某乙的建设银行账号内。2018年9月份张兰兰又以找关系需要送礼为由从程某某处骗取了5万元。但事实上张兰兰从未到江钨集团及弘达矿业有限公司去办理过承包该项目的事情,更未签订到与江钨集团的承包协议。张兰兰所骗取的好处费35万元均都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及支付个人债务,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合伙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古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兰兰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兰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明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兰兰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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