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张兰军,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73********,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人,住宾川县**镇**村委会**村**号附*号。1989年9月18日因奸淫幼女被宾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6年7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宾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06年6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大理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7月11日减刑释放; 2014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宾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于2018年11月20日减刑释放,罚金未缴纳。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兰军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移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9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张兰军在宾川县**镇与大理市**镇**村交界处一松树林内,将被害人谭某甲户拴在松树上的黄牛盗走,并将牛赶到宾川县**镇**村委会**村山上时某某林果地内,欲待天黑后转移。当日19时许被害人谭某甲在时某某户林果地内发现控制着被盗黄牛的张兰军,遂对张兰军进行打骂,并欲打电话叫人,张兰军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所带折叠刀将谭某甲刺伤后逃离现场。谭某甲打电话给家人求救,待家人赶来时,谭某甲已死亡。经鉴定谭某甲系锐器刺伤胸部致大失血死亡。
2、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张兰军在大理市**镇**村委会**村**杨某甲户梨园内将杨某乙拴在梨树上的骡子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被盗骡子价格认定为5280元。
3、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张兰军到宾川县**镇**村将董某户关在厩里的一头黄牛盗走,途中黄牛挣脱,后被失主找回。经鉴定:被盗黄牛价格认定为16800元。
4、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张兰军在宾川县**镇**南面山上陆某某户地里将周某某拴在树上的骡子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被盗骡子价格认定为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在案的折叠刀、张兰军遗落现场的手机、鞋子等物证;2.接处警登记表、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茶某某、谭某乙等证人证言;4. 失主董某、周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张兰军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尸体检验、DNA检验、毒物检验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兰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兰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兰军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兴梅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兰军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9张。
3.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等物品现存宾川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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