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566号
被告人张共产,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门**室,住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门**室,2004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共产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张共产在南昌市西湖区前进路绳金塔风情商业街项目部办公室,盗得办公室抽屉里的一个黑包(内有19700元钱、几张银行卡、U盾等物品)。
2021年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张共产在南昌市新建区**路**小区被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被盗现金17000元钱,包内其他物品全部丢弃。
2021年1月5日18时02分许,被告人张共产在南昌市新建区**路**小区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赔偿谅解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共产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照片;
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共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共产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人民币19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赃物追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多次盗窃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树
(院印)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共产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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