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关龙,男,195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51********,汉族,初中文化,常熟市虞山镇**劳保用品厂负责人,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告人张关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常熟市**镇**村**宅基**号。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关龙、陶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关龙在经营常熟市虞山镇**劳保厂期间,在他人处定做假冒“YOSHIDA”品牌等多款医用口罩外包装盒,并伙同被告人陶某某组织工人将自产及采购的口罩分包在上述包装盒内。2020年1月25日至1月27日间,被告人张关龙、陶某某在明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消费者需要大量购买具有防病毒功能的医用口罩的情况下,将非医用口罩以医用口罩用途销售,三日共销售伪劣口罩200余万只,销售金额58万余元。在库存口罩售罄后,被告人张关龙、陶某某又于2020年1月28日至29日,组织工人进行伪劣口罩生产和销售。
2020年1月29日下午,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熟市虞山镇**劳保厂现场检查时,查获黄色英、日文包装成品口罩3箱,计6000 只,未包装成品口罩158只,日文包装盒48箱,另查获大量原料及半成品口罩。
经江苏国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本案查获的所有已售口罩样本和生产现场查获口罩样本均不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
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口罩、包装盒、半成品及原料等(照片);
2.书证:现场照片、微信截图、转账记录、送货单、人口信息等;
3.证人顾某某、许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关龙、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国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关龙、陶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8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关龙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立佳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关龙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熟市**镇**村**宅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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