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兴江、绍锋盗窃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张兴江,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93********,白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家住鹤庆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绍锋,小名丘似林,男性,1995年8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家住漾濞彝族自治县**镇**村委**组**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兴江、绍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21日退侦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晚至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兴江乘夜间无人看守之机,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某在大理市**镇**村大丽路边开设的敏康超市内,盗窃了价值约16000元的各类品牌的香烟。后将其中的大部分香烟销赃给邓某,销赃得款8000余元。

2020年5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兴江、绍锋趁夜间无人看守之机,采用非法手段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在大理市**镇**街上开设的垚浩便利店内,盗窃了价值约10000元的各类品牌的香烟。后由张兴江将其中的大部分香烟销赃给邓某,销赃得款7000余元。

2020年5月24日,民警在大理经济开发区名和酒店206房间及绍锋所租的车内查获了部分被盗香烟和二人盗窃时所穿衣物及作案工具。经鉴定:查获的香烟价值147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兴江、绍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兴江、绍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中张兴江单独和参与盗窃他人价值约26000元的财物,绍锋参与盗窃他人价值约10000元的财物,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兴江、绍锋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兴江、绍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二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贤

                                                                               检察官助理:刘汝娟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兴江、绍锋现均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从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4.起诉书17份、量刑建议书1份。

5.简易程度告知和征求意见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