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105号
被告人张兴灿,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村**组**号。因诈骗,于2013年6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2016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兴灿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张兴灿到晋江市**镇**村**号租房楼下,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633元黑色“五羊”牌TDR215Z型二轮电动车。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张兴灿在晋江市**街道万达华府10幢2320房间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上述电动车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调取的黑色“五羊”牌电动车;
2.书证:电动车发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破案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兴灿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二轮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等笔录:被害人指认失窃地点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笔录,提取视频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兴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兴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兴灿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兴灿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康安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兴灿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