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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兴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湖南省南县,户籍地湖南省南县**镇**街道**号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3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承租的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二马路32号之一地04铺、海珠区敦和路156号客村苑141铺作为档口和仓库进行非法经营,并销售假冒惠普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和外包装纸箱。2017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以每个10元至15元不等的单价,先后销售带有假冒惠普品牌注册商标的纸箱6000个左右,共人民币8万元左右。2019年12月12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并从上述档口和仓库缴获伪造的惠普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28114个、惠普硒鼓身标334个、惠普LASERJET外包装纸箱一批、惠普防伪标识30个、假冒EPSON(爱普生)品牌的色带盒10个、OPPO牌移动电话1部、华夏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卡各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的假冒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盒等物证,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崇武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12张。

3.缴获的惠普商标标识、惠普牌硒鼓身标、LASERJET外包装纸箱、EPSON(爱普生)牌色带盒、惠普防伪标一批、OPPO牌移动电话1部、涉案银行卡2张,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证据开示表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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