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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兵、向健华、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张兵,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01********553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住吉首市**镇**村**组。2018年12月21日本院以张兵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健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01********553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住吉首市**镇**村**组。2018年12月21日本院以向健华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01********551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吉首市,住吉首市**镇**村**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兵、向健华、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以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30日两次退回吉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29日退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兵、向健华、张某甲三人经常纠集一起,团伙成员较为固定,无事生非、一人滋事,团伙成员均积极响应,两年内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在吉首城区内多次(张兵纠集一次,张兵、向健华相互纠集一次,张某甲纠集一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8年6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吉首市大地飞歌附近汪某某的麻将馆打牌赢钱后打电话给张某戊邀其出来吃夜宵,被对方拒绝,张某甲觉得对方不给其面子。便到一米阳光网吧找到张兵、向健华两人,张某甲携带一把杀猪刀前往汪某某的麻将馆(张某甲认为该麻将馆系张某戊经营)。三人来到麻将馆,张某甲拿出杀猪刀威胁、恐吓在场打牌、玩耍的张某丁等人赶快离开现场,张某丁等人见状便离开麻将馆,后张某甲用刀对着麻将机砍砸,张兵、向健华也踢打麻将机、饮水机。打砸约持续一、两分钟,三人便逃离现场。共砸损一台麻将机、一台饮水机,案发后麻将机、饮水机被汪某某处理,故无法鉴定损失价值。

2018年12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张兵、张某甲、向健华在吉首市**唱歌喝酒并要求KTV服务员为他们喊“小姐”陪唱,因“小姐”一直未到,三人便认为KTV服务不到位,不予结账就离开KTV。KTV工作人员石某丙、龙某丁等人跟随三人要求买单。在政法街怡莱酒店门口双方发生口角。后张兵、张某甲、向健华用拳脚将石某丙、龙某丁殴打倒地,期间,张兵跳上被害人向某乙停在路边的红色小车,在车顶上小便,随后三人马上逃离现场。龙某丁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石某丙因伤情恢复,无法鉴定;案发后张兵赔偿石某丙、龙某丁经济损失11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2019年2月22日晚上11时许,尚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被告人张兵、向健华在吉首市**街宜家宾馆遇见龙某乙(13岁)、石某甲(11岁)、龙某甲(14岁),在电梯里被告人向健华一直向三人搭讪问三人的年龄以及是否有男朋友,是否愿意做其女朋友等,并向三人索要微信、QQ等联系方式,三人没有理他们。向健华继续跟随三人来到8楼的807房间,找这几名女子索要了QQ。向健华通过QQ继续问龙某甲是否单身,是否可以做其女朋友,龙某甲未理睬。后龙某乙通过微信将此事告诉其父亲龙某丙,随后其父赶到房间。龙某甲通过QQ联系向健华喊他到807房间有事。因担心被找麻烦,张兵提议,从房间内一人随身拿一根挂衣服的不锈钢管藏在身上,二人来到807房间。在807房间内,龙某丙质问张兵为何调戏其女儿,张兵就与龙某丙发生争执,然后张兵冲上前用不锈钢管殴打龙某丙头部,向健华立即上前帮忙,后张兵使用钢管、向健华使用拳头将龙某丙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龙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2月27日张兵、向健华在吉首宜家宾馆被抓获归案,2019年3月13日张某甲在吉首一米阳光网吧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龙某甲、石某甲、龙某乙、石某乙、张某丙、伍某某、张某丁、张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龙某丁、石某丙、向某乙、龙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张兵、向健华、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书两份;6.辨认笔录7份、指认现场笔录3份及照片8张、侦查视频报告1份;7.宜家宾馆监控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兵、向健华、张某甲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威胁、恐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中张兵、向健华参与三次、张某甲参与二次。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三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道波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兵、向健华、张某甲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监控视频光盘2张。

3.起诉书19份。

4.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5.换押证3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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