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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兵抢劫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张兵,男, 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路**号,现住址同上。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3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26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兵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张兵伙同汪某某(另案处理)前往随州市城区**大道**小区伺机盗窃,后由张兵与汪某某相互配合,将**小区**号楼**室的大门撬开。张兵进入房屋后,在卧室内盗窃白酒时,被返回家中的房主张某某及其女婿蔡某某发现。张兵随即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张某某和蔡某某,要求二人放其离开。蔡某某见状上前抓住张兵,并将其手中的折叠刀夺下。后张某某报警,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张兵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吸毒人员查获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同案人汪某某被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蔡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张兵及同案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以凶器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兵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建勤

检察官助理  陈  静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兵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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