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兵,男,1995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950408451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雨金街办东关村金光组。2014年10月31日因犯抢夺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3000元,201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2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兵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东二环圣龙小区门口对面鼎鼎香摔碗酒店门前,发现赵晨明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陕A32KC6白色起亚智跑轿车副驾驶车门未锁,遂将车门拉开,钻到车内寻找值钱财物时被赵晨明发现并制止。
2、2019年10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张兵伙同吴攀(已行政处罚)二人预谋实施盗窃,二人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东关街大晚城对面路边时,发现路边停放多辆车,张兵便去拉每辆车车门,发现蒲伟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陕A3W0W8黑色领克越野车车门没有锁,张兵拉开驾驶室车门,在车上寻找值钱物品,将车内副驾驶车兜内9盒黄鹤楼烟盗走,分给吴攀2盒。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70元。
3、2019年10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张兵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万年路临潼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门前停车场,发现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陕A5T6S1银灰色吉利越野车(该车系公务用车)副驾驶室车窗玻璃半开,张兵即将手伸进去从里面将副驾驶车门拉开,准备进入车内盗窃财物时,车内警报器鸣响,张兵被保安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扣押物品清单;
6、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指认照片;
7、价格认定结论书;
8、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兵无视法治,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兵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兵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小平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兵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
2、 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