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19〕598号
被告人张兵,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社区**栋**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村**栋。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12月19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张兵在湘潭市岳塘区**路**栋**单元楼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约0.3克甲基苯丙胺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兵的身上及其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人民币300元、甲基苯丙胺8.2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81克,共计12.06克。
2019年9月20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兵持有的人民币300元、甲基苯丙胺8.2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81克。
2019年10月22日,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被告人张兵处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兵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兵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 玲
代理检察员:胡晚晴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兵现被监视居住于湘潭市特殊违法犯罪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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