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720号
被告人张其林,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于都县,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工业园**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其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其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张其林在微信上,通过扮演“李秀花”(微信昵称喵喵)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许某某交友,后介绍并扮演李秀花的闺蜜“钟晓芸”(微信昵称追梦)与被害人许某某“谈恋爱”,并先后通过微信假扮“钟晓芸父亲”(微信昵称陌路)、“钟晓芸同学李国强”(微信昵称上官正宇)等人获取被害人信任。期间,被告人张其林以钟晓芸母亲生病、李秀花奶奶生病等借口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72400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其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案件侦破案经过、微信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其林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其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其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其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伟佳
检察官助理:周泽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其林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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