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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其真盗窃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424号

被告人张其真,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8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日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其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其真于2020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祠堂区**号被害人陈某某的住处,入户实施盗窃,后因翻找不到财物而离开。

2、被告人张其真于2020年5月13日下午,窜至潮安区**镇**村**祠堂后被害人陶某某的出租屋,入户盗窃陶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45元,后逃离现场。

3、被告人张其真于2020年5月16日下午窜至潮安区**镇**村**祠堂后被害人陶某某的出租屋,入户盗窃陶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00元,后逃离现场。

4、被告人张其真于2020年5月29日下午,窜至潮安区**镇**村**篮球场旁被害人史某某的出租屋,撬锁入户盗窃史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800元及一只银镯子(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其真入户盗窃作案4次,其中盗窃作案未遂1次,盗得赃款共计人民币2145元。

被告人张其真于2020年6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史某某陈某某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其真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中心现场图、现场相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其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其真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其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其真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其真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东升

2020年9月17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张其真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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