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张军,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张军曾因赌博,于2014年7月24日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张军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成刚,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镇**街道**号。被告人王成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成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石亮,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郑石亮曾因赌博,于2014年7月24日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郑石亮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杰,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洪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杰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9月6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8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叶斌,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江苏省常熟市**镇**村**号。被告人钱叶斌曾因赌博,于2014年5月29日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7月9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6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钱叶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8月23日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4年8月13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1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客,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钱客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5月5日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钱客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明光市**镇**村**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常熟市**镇**村**巷**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叶斌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成刚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军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郑石亮涉嫌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杰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被告人钱客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11月7日、11月22日、11月28日、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11月7日、11月22日、11月28日、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11月8日、11月25日、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单位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决定将被告人钱叶斌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一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6日决定将被告人钱叶斌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6日决定将被告人王成刚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军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郑石亮涉嫌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2月20日决定将被告人陈杰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一案;于2020年2月6日决定将被告人钱客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日、1月6日、1月20日、1月28日、3月4日、3月19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上述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1年7月初,被告人钱叶斌雇佣隆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寻找赌博地点及“望风”、雇佣徐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抽取“庄风钱”、雇佣倪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金村村塘湾第三组等地开设赌场。
2011年7月9日晚,被告人钱叶斌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金村村塘湾第三组18号民居内开设赌场,根据上述分工,组织王某甲、孙某某、程某某等人以“纸牌二八”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隆某某、徐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2. 被告人钱叶斌的供述和辩解;
3. 苏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军与朱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由王某乙(另案处理)应被告人张军要求与朱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联系赌博场地后,在朱某乙等人位于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新和村“宝利广场”南侧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在该赌场内,被告人张军安排被告人郑石亮、王成刚维持秩序以及“望风”等、安排被告人钱客抽取“庄风钱”等、安排王某乙“望风”以及开、关门等。期间,朱某甲提供人民币10万元用于赌场资金周转。
2016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军、郑石亮、王成刚、钱客及朱某甲、王某乙等人在上述地点,根据上述分工,组织林某某、朱某丙、费某某、艾某某等人以“纸牌二八”的形式进行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并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举报信等;
2. 证人朱某甲、王某乙、艾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军、郑石亮、钱客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杰及屈某某(另案处理)经丁某某(另案处理)雇佣后,在丁某某等人开设在江苏省常熟市“世贸世纪尚城”14幢102室等地的赌场内,负责向参赌人员发放赌资、记账等。期间,被告人陈杰又安排人员在该赌场内负责倒茶水、打扫卫生等工作。
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杰及屈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根据上述分工,由丁某某组织金某某、贡某某、王某丙等人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当日,查实赌资共计人民币7万元,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杰及屈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根据上述分工,由丁某某组织王某丙、陈某某、贡某某等人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当日,查实赌资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并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丁某某、屈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2. 被告人陈杰的供述和辩解;
3. 苏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2016年4月至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钱叶斌及屈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被告人钱叶斌雇佣张某甲、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发牌、抽取“庄风钱”等,由屈某某安排何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向赌客发放筹码等、安排张某乙(另案处理)负责打扫卫生、临时向赌客发放筹码等,在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珠海路23号“隆盈广场”A幢926室开设赌场。
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钱叶斌及屈某某、何某某、张某乙等人,根据上述分工,在上述地点组织张某丙、刘某某、张某丁、钱某某等人以“德州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屈某某、刘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2. 被告人钱叶斌的供述和辩解;
3. 苏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二、聚众斗殴
2011年7月9日晚,为报复顾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将陈杰砍伤,被告人张军、钱叶斌及郑某某、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受汪某某(另案处理)纠集,与顾某甲、丁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纠集的孙某某、顾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福山新建街、常熟市常福街道“白雀寺”门口持刀等工具进行斗殴,致汪某某等人受伤、车辆受损(车损价格无法认定)。
经法医鉴定,汪某某头、胸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程记录单等;
2. 证人汪某某、顾某甲、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军、钱叶斌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对受伤人员的人体损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 苏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2017年3月11日晚,被告人陈杰与何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纠集被告人郑石亮、钱客等人至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社区沧泾新村55号民居内,伙同在场的被告人王成刚在该处采用持刀砍、拳打脚踢等手段对之前与何某某发生矛盾的被害人吴某某、任某某进行斗殴,致被害人吴某某、任某某受伤。
次日中午,被告人张军与何某某、周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为防止吴某某、任某某等人至周某甲开设在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集贸市场”的棋牌室内进行报复,共同纠集了被告人王成刚及张某乙、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该棋牌室内,并由何某某准备了砍刀。当日15时许,被害人蒋某某、周某乙等人至该棋牌室内,被告人王成刚伙同何某某、张某乙、候某某等人采用持刀追砍等手段对被害人蒋某某、周某乙等人进行斗殴,致被害人蒋某某、周某乙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任某某之损伤均构成人体轻微伤;被害人周某乙之损伤构成人体轻微伤;被害人蒋某某之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病历资料、伤势回执;
2. 证人何某某、候某某、周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任某某、吴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张军、王成刚、郑石亮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 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对被害人的人体损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苏州市公安局、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三、寻衅滋事
2012年8月9日晚,因汪某某(另案处理)在斗殴中被被害人顾某甲等人砍伤,被告人张军、钱叶斌、刘某某受汪某某指使对被害人顾某甲实施报复。后由被告人张军纠集被告人郑石亮及熊某某(另案处理)并准备砍刀,由被告人刘某某纠集被告人董某某、王成刚(已判刑),由被告人钱叶斌安排被告人王某甲驾车搭载实施报复人员并继续寻找被害人顾某甲具体位置。2012年8月10日0时许,经被告人钱叶斌告知被害人顾某甲具体位置,被告人王某甲驾车搭载被告人张军、郑石亮、董某某、王成刚及熊某某至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北路“菲芘酒吧”门口广场处。经被告人王某甲现场指认顾某甲,被告人张军、郑石亮、董某某、王成刚及熊某某在执勤民警、警辅在场的情况下,持砍刀追砍顾某甲,并持刀威胁恐吓处警民警。期间,屈某某故意将被害人顾某甲绊倒,并导致被害人顾某甲被被告人张军等人砍伤。
经法医鉴定,顾某甲头部、肢体之损伤构成人体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工具砍刀1把(系照片);
2. 书证:监控录像截图、伤势照片、刑事判决书等;
3. 证人汪某某、范某某、缪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顾某甲的陈述;
5. 被告人张军、钱叶斌、郑石亮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 常熟市公安局对被害人的人体损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 苏州市公安局、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8.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2015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钱客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常熟市尚湖镇冶塘社区一棋牌室内,采用持刀追砍、刀架脖子、拳打脚踢等手段无故殴打被害人李某某,同时又无故殴打在该棋牌室内的被害人庞某某,致被害人李某某背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伤势照片、伤势回执等;
2. 证人陈某某、谢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庞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钱客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四、非法拘禁
2013年10月29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及汪某某(另案处理)为索要赌债,经预谋后,被告人刘某某受汪某某指使纠集他人将被害人查某某从其朋友家中强行带至江苏省常熟市“森林大酒店”内,后被告人刘某某又受汪某某指使纠集毛某某(已判刑)、范某某(另行处理)等人采用同吃同住、“跟踪贴靠”的手段,非法限制被害人查琪人身自由至同年11月1日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酒店入住查询单、银行转账结果单据等;
2. 证人汪某某、范某某、平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查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郑石亮及何某某(另案处理)受他人指使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债务,后被告人郑石亮伙同何某某采用同吃同住、“跟踪贴靠”等手段,在常熟市“国服大酒店”、“美豪酒店”等地非法限制被害人刘某某人身自由至同年4月4日23时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非法讨债行为告诫书等;
2. 证人何某某、徐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郑石亮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五、窝藏
2012年4月28日晚,被告人钱叶斌明知被告人陈杰及何某某与他人发生斗殴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驾车将被告人陈杰及何某某送至湖北省洪峰市,帮助两人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周某丙、何某某、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钱叶斌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六、其他
被告人钱客于2019年10月24日向安徽省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军、钱叶斌、刘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被告人张军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开设赌场罪行、被告人钱叶斌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聚众斗殴罪行、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非法拘禁罪行。
归案后,被告人郑石亮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的罪行、被告人王成刚、陈杰如实供述了自己开设赌场的罪行、被告人钱叶斌如实供述了自己开设赌场、窝藏的罪行。
2020年3月25日、4月2日、4月3日,被告人张军、郑石亮、陈杰、钱叶斌、刘某某、钱客、董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钱叶斌、陈杰、郑石亮、王成刚、钱客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张军、王成刚、陈杰、郑石亮、钱叶斌、钱客等人,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张军、钱叶斌、刘某某、郑石亮、董某某、王某甲、钱客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刘某某、郑石亮等人,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告人钱叶斌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张军、钱客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郑石亮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王成刚、陈杰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追究被告人钱叶斌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军、钱叶斌、陈杰、王成刚、郑石亮、刘某某、钱客均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均应予数罪并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军、钱叶斌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杰、郑石亮、王成刚、钱客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杰、王成刚、郑石亮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钱叶斌、钱客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1起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军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在1起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军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军、钱叶斌、刘某某、郑石亮、董某某、钱客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郑石亮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成刚、陈杰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军、钱叶斌、刘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被告人张军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开设赌场罪行、被告人钱叶斌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聚众斗殴罪行、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非法拘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石亮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的罪行、被告人王成刚、陈杰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罪行、被告人钱叶斌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窝藏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军、郑石亮、陈杰、钱叶斌、刘某某、钱客、董某某、王某甲均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军、王成刚、郑石亮、陈杰、钱叶斌、刘某某、钱客、董某某、王某甲现均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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